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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活动及设立在四川成都市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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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13旅行社经营活动及设立在四川成都市登记指南 
品牌: 汉时企服
工商注册: 注册1152034153
专项审批: 注册1152034153
代理记账: 注册1152034153
单价: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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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5-07-17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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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活动及设立在四川成都市登记指南


四川成都市金牛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事项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旅行社旅游经营许可证流程;


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旅行社注册登记的注意事项;


2025年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025年审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的设立:


《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四川成都市旅游许可证,旅行社许可证,经营业务范围:锦江区,高新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东部新区,天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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