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北京市违规处置;
北京市出版物批发图书零售经营许可证分别申请指南;
2025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但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载的有关信息的或链接标识。
法律适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成都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锦江区,高新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青白江区,东部新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简阳市,都江堰市。
北京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怀柔区,房山区,昌平区,密云区,平谷区,延庆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